為加強自建設施供水管理,積極維護供水工程建設的市場秩序,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的相關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引用說明
本辦法所稱自建供水設施,是指本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及消防等提供用水。
第二條 適用條件
針對本市的用水單位建筑區劃紅線內的自建供水設施,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界定范圍
以用水單位建筑區劃紅線為起始點,至各樓棟水表組(含水表井、表組配件及預留頭)為終止點的管道、附件及二次加壓等相關設施。
第四條 申報時間節點
樓棟主體結構完成前。
第五條 提供材料
(一)建筑規劃紅線內自建供水設備申報表(附表 1)
(二)用水單位用地紅線圖(1:2000)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用水單位建筑規劃紅線內給水設計施工圖(含室外、地下室、立管、泵房)
(四)用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征求意見函
(五)受委托的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第六條 流程轉辦
申報受理→現場勘查→擬定方案→簽訂合同→進場施工→試壓沖洗→竣工驗收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三)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與其直接相連的管道上裝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
(六)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